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部分典型失火案例集纳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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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泽某甲失火案——乱扔烟头过失引发草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2020年2月12日,泽某甲在四川省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泽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泽某甲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泽某甲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此情形属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中的Ⅲ级,导致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

【案例2】白某碧失火案——行为人烧灰作肥引燃山林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2016年3月1日,白某碧与杨某在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干农活时,白某碧打算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便从杨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但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某碧和杨某尝试灭火并打电话报警,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山火于当晚11时被扑灭。事后,白某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此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蓄积量为74.601立方米。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白某碧不上诉、抗诉,判决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碧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遭受了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白某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其主动投案自首且获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过失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失犯失火罪,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也将会被追究民事赔偿。从《刑法》条文和一系列失火案的情况来看,失火行为均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相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的损害,对林草树木、地上财物及其他所涉财产造成的损失,过失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

2022年5月16日,王某前与他人前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村参加“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中,王某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但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了现场。受风力影响,当日13时许火种复燃并引燃周边干草,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约8.113公顷,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的损失共计468578元。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某前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法院同时指出,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王某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因此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据《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王某前需完成生态修复任务,若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则要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宣判后,王某前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2019年9月,被告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和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之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 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被烧的林地属于水土保持林,且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评估,失火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效益损失为39.3万元,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等功能的价值;修复方案要求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以营造混交林的方式恢复,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主动投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可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仰某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000.78元;三人须在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关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烧迹地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1500株黑松和500株朴树,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若逾期未履行,则由三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000元(已交纳的保证金抵扣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三人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裁判要旨包括:一是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时,可以依据林业部门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补植复绿的具体要求,确保修复措施的科学合理可行;二是行为人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的,法院可以将其视为从轻量刑的情节,并规定在不履行修复义务时,保证金将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保障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过失人须接受社区矫正、劳务代偿

失火案发生后,针对一时不慎用火造成公私财产受到巨大损害的后果,绝大多数犯失火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侥幸心理和不慎行为追悔莫及,有的甚至在案发的第一时间主动投案自首,主动表明悔过的态度,主动提出赔偿方案等。

在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失火案中,有的过失行为人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社区矫正和劳务代偿的“救赎”判罚出现在多起失火案的审判当中。

【案例5】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森林失火的修复责任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蒋某菊在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某山场墓地祭祖时,未燃尽的“元宝纸”被风吹入杂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0.7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815公顷(其中4.261公顷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疏林地面积5.427公顷(均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无林地面积0.383公顷,非林地面积0.096公顷;受害林木共13697株,立木蓄积量141.35立方米;过火受损生态林的每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08457元,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8056元,生态植被修复费为87421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菊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蒋某菊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蒋某菊自愿缴纳10000元认购林业碳汇,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根据福安市林业局某工作站出具的造林修复方案,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进行造林修复(已完成造林杉木幼苗约123亩),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8450元。经福安市林业局出具森林生态功能损失劳务代偿方式建议,在福安市林业局、福安市下白石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出具评估意见,认定蒋某菊适用社区矫正。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蒋某菊应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已履行补植幼苗123亩),若生态修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完成生态修复,应在修复费用87421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蒋某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88056元,其中10000元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的方式赔偿(已缴纳),剩余478056元则通过劳务代偿协议,即按期开展巡山、护林管护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来抵扣。如果蒋某菊不履行或履行劳务代偿协议不合格,则需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78056元(已经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上述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支付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账户。宣判后,蒋某菊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6】全某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森林失火的修复责任

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全某才在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闵口村“屋背山”山场山脚下给过世的母亲焚烧纸钱,因遇大风,将烧着的纸钱吹至山上,引发“屋背山”山场失火。经鉴定:“屋背山”山场过火面积3.9136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3.086公顷,其中防护林面积2.3388公顷,用材林面积0.7472公顷;过火非林地面积0.8276公顷;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9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全某才对刑事部分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失火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但因家庭困难,最多只能支付10000元,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才异地补植复绿,经乐平市林业局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为4.67公顷;全某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72810元中的固碳损失10666元,全某才自愿通过购买213.32吨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此外,全某才已缴纳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对于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申请通过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等劳务的方式代偿上述费用。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全某才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扣除已经支付10666元的固碳损失及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以外的52144元由全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完成劳务代偿共计345日;如全某才未能履行代偿内容,则按照日平均工资151元乘以实际未完成天数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宣判后,全某才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全某才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因此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偿还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将从事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等相关工作,法院酌定参照2022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54962元计算,日平均工资151元。据此,全某才从事公益劳务共345天。该劳务执行由乐平市涌山镇林业办公室和乐平市司法局进行监管。

综上,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失火案不难发现,行为人因一时的用火不慎给公私财产带来的损害是难于估计和预料的,损公又害己,比起事后被判刑和赔偿损失,不如每个人在事前谨慎用火,增强防火意识、自觉守法,防火患于未“燃”。

2月25日,全国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加密检查巡查巡护,教育引导群众安全用火、全民防火。

人的不慎用火行为一直是近年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难点和痛点。森林草原防火宣传亟须强化案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安全用火,营造全民防火的社会风气,推动形成法律和自律双约束的治理格局,促进公民的防火意识与守法意识的双重增强。

●作者:本刊记者 王久平

●本文转载于《中国应急管理》杂志2025年第3期 编辑:陈欣